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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〕32 号)文件,2018
年 5 月 1 日,税改要执行啦!
五一放假前,最后一次提醒!税改开始啦!为了你,一键帮您调整税率!不能更快了!
方案:
打补丁调整税率,先打上基础 EXEC 补丁,再根据启用的模块再打上相应模块补丁,
适用版本【u8+13.0】、【u8+12.5x】。
详细情如下:
13.0 补丁:
CP-U8V13.0-100555-180423-EXEC 实施工具
CP-U8V13.0-100534-180416-TU CRM
P-U8V13.0-100533-180417-AR 应付管理
CP-U8V13.0-100544-180418-SO 无线条码
CP-U8V13.0-100533-180417-AR 应付模块
CP-U8V13.0-100553-180419-AA 平台系统管理
CP-U8V13.0-100528-180420-PUOM 采购委外模块
CP-U8V13.0-100547-180425-GC 集团管控
12.5x 版本
CP-U8V12.5-101895-180423-EXEC
CP-U8V12.5-101894-180423-SO
CP-U8V12.5-101896-180423-AA
CP-U8V12.5-101893-180423-PUOM
CP-U8V12.5-101899-180424-ST
CP-U8V12.5-101898-180423-TI
CP-U8V12.5-101896-180424-TU
CP-U8V12.5-101897-180424-AR
一键操作:
点击【u8 实施导航工作台】,打开实施工具找到【税率调整】,点击调整功能,勾选调整范
围,点击【更改】,一键解决。
关于税率调整,不可缺失的财务知识,税率调整后该如何开票?
Q1:2018 年 5 月 1 日之后取得的 5 月 1日之前开具的税率为 17%、11%的增值税专用发
票还可以认证吗?
答:只要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(开具之日起 360 天内)认证即可。
Q2:购买货物,在 5月 1 日前,取得 17%税率专票,按规定抵扣了,5月 1日后销售(一
般计税方法),还能适应 16%税率吗?
答:根据《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〕32 号)规定,
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,所有适用 17%都调整为 16%,购买货物,在 5 月 1 日前取得 17%税率
专票,5 月 1 日后销售(一般计税方法)也适应 16%税率。
Q3:2018 年 5 月 1 日前在申报时按照 17/11%税率填入"未开具发票"栏。5 月 1 日以
后,购货方举报未开具发票,该单位接受处罚后需补开具发票,问开票税率应是多少?如何
申报?
答:开具 17%/11%税率的发票。申报时,可将"未开具发票"冲减后,按照 17%/11%
税率申报。
Q4:调整增值税税率后,对于 2018 年 5 月 1 日前已开具 17/11%的发票,在 5 月 1 日
后发生开票有误冲红重开、销售退回、作废重开的情况,应按照什么税率开具?
答:在 2018 年 5 月 1日后发生开票有误冲红重开、销售退回、作废重开的情况,应按
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适用的税率开具发票,即对于 2018 年 5 月 1日前发生的业务,应按
照 17%/11%税率开具发票。
Q5:2018 年 4 月 30 日之前发生的业务,5月 1日之后怎么开票?
答:2018 年 4 月 30 日以前已申报确认销售(纳税义务发生)尚未开票的,仍可按 17%/11%
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,其余按 16%/10%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。
Q6:2018 年 5 月 1 日后对原税率发票红冲后重新开具,适用什么税率?
答:应按照原税率开具。
Q7:2018 年 5 月 1 日前未开具发票,调整税率后再开具发票,适用什么税率?
答:应当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适用税率。纳税义务发生在 5 月 1 日前的,适用 17%、11%
的税率;纳税义务发生在 5 月 1 日后的,适用 16%、10%的税率。
例:B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2 日向 C 公司(一般纳税人)采购一批货物(原适用税率为 17%)
并预付了货款,C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3 日发货。则 C 公司应当货物发出的当天,开具 16%
税率的增值税发票给 B公司。若 C 公司采取的是直接收款的方式并于 4月 12 日收讫销售款
项,则 C 公司即使是 5 月 1 日之后补开发票,也应当按 17%税率开具。